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的通知
校教字〔2012〕54号
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:
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《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【2012】114号)要求,教育部决定对“十一五”期间立项建设的50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开展验收工作。公司将据此组织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的自评及迎接验收等相关工作,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验收范围
公司在“十一五”期间立项建设的7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全部参加此次验收。
二、验收内容
以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【2005】8号)中的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”(见附件1)为依据,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、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。
三、验收方式
1.总结和自评。各示范中心要充分总结、凝练成果,认真填写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自评报告》(见附件2)和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》(见附件3)。于2012年9月25日前将“自评报告”、“发展规划”及原中心立项申报书(各一式十份)上报教务处实习与实验教学科,电子版发送至jyong@jlu.edu.cn。
2.学校初审。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中心的“自评报告”及“发展规划”等进行初审,并为审查合格的中心签署学校意见。
3.自评材料网上公示。2012年10月15日前将“自评报告”、“发展规划”等材料统一上报省教育厅,各中心将上述材料电子版上报“示范中心信息平台”(http://syzx.cers.edu.cn),进行网上公示。
4.实地验收。教育部委托省教育厅制定验收方案,组织专家审查示范中心验收材料,并对示范中心进行实在考察,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和给出验收结论,撰写验收报告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验收结论须在示范中心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。
四、验收结论。
验收结论分为通过、暂缓通过、不通过。
对验收结论为“通过”的示范中心,授予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”称号;对验收结论为“暂缓通过”的示范中心,限期整改,一年后进行复查,通过都授予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”称号;对验收结论为“不通过”的示范中心,取消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”称号。
五、验收要求
要求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,认真开展中心自评,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、材料,合理规划中心的“十二五”发展。并希望各示范中心以此为契机,进一步完善建设与管理,总结中心建设的有益经验,充分展示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优秀成果。
联系人:姜 湧 联系电话:85166413
附件:
1.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指标评分表
2.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自评报告(含“验收数据表”及“成果明细表”)
3.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
教 务 处
二○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